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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65546号“爱玛步HXRMV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389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小军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65546号“爱玛步HXRMV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玛步HXRMVB”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5727号、第65768371号“爱玛”、第44401407号“爱玛袋鼠车”、第47906737号“爱玛·豪锂系列及图”、第44492842号“爱玛服务A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的“爱玛”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65546号“爱玛步HXRMV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小军
异议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65546号“爱玛步HXRMV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玛步HXRMVB”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5727号、第65768371号“爱玛”、第44401407号“爱玛袋鼠车”、第47906737号“爱玛·豪锂系列及图”、第44492842号“爱玛服务A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的“爱玛”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65546号“爱玛步HXRMV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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