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368753号“小白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8409号
2021-09-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436875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小白熊(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奶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第34368753号“小白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604839号“小白熊Snow Bear及图”商标、126483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第12549974号“小白熊”商标、第119830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第4806360号“小白熊XIAOBAIXI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不仅恶意抢注申请人知名品牌“小白熊”,还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复制、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现象非常严重,自2019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于彪以个人名义申请大量商标,共达58件。被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存在抢注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新浪、凤凰网、搜狐等互联网平台线上“小白熊”品牌宣传信息及合同、发票;
2、2016年“小白熊”品牌参加CBME中国孕婴童行业展会信息及合同、发票;
3、2015、2016年“小白熊”在武汉、四川、云南等地举办线下订货会、在全国各地品牌设有专柜零售店照片;
4、“小白熊”产品手册及合同、发票;
5、“小白熊”品牌销售合同、发票、品牌在天猫旗舰店截图;
6、“小白熊”品牌及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证书;
7、申请人“小白熊”系列商标证书;
8、百度百科关于“家电用器”信息;
9、“小白熊”商标档案;
10、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驰名商标“郁美净”百度百科信息、商标局官网注册信息等;
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详细信息;
1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于彪登记注册的58件商标信息;
14、相关行政决定书;
15、“西尔斯”、“吉地亚”在百度搜索中的信息;
16、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裁定理由不成立,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缺乏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余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冰箱;冰柜;瞬时水加热器;电动足浴盆;太阳能热水器;打火机;核反应堆(原子反应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商标。
3、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于彪为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90余件,包括第50253678号“婴培优yingpeiyou”商标、第44991030号“广客隆”商标、第44609348号“西尔斯”商标、第44575170号“Brainy Baby”商标等。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4358808号“小白熊”商标、第34366187号“郁美净”商标、第34476282号“JUST HOT”商标、第36488009号“蟹小生”商标、第34480504号“薇选”商标、第34371048号“小熊small bear”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小白熊”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和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彪还申请注册了“郁美净”商标、“JUST HOT”商标、“蟹小生”商标、“薇选”商标、“小熊small bear”商标、“婴培优yingpeiyou”商标、“广客隆”商标、“西尔斯”商标、Brainy Baby”商标等,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品牌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奶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第34368753号“小白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604839号“小白熊Snow Bear及图”商标、126483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第12549974号“小白熊”商标、第119830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第4806360号“小白熊XIAOBAIXI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不仅恶意抢注申请人知名品牌“小白熊”,还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复制、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现象非常严重,自2019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于彪以个人名义申请大量商标,共达58件。被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存在抢注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新浪、凤凰网、搜狐等互联网平台线上“小白熊”品牌宣传信息及合同、发票;
2、2016年“小白熊”品牌参加CBME中国孕婴童行业展会信息及合同、发票;
3、2015、2016年“小白熊”在武汉、四川、云南等地举办线下订货会、在全国各地品牌设有专柜零售店照片;
4、“小白熊”产品手册及合同、发票;
5、“小白熊”品牌销售合同、发票、品牌在天猫旗舰店截图;
6、“小白熊”品牌及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证书;
7、申请人“小白熊”系列商标证书;
8、百度百科关于“家电用器”信息;
9、“小白熊”商标档案;
10、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驰名商标“郁美净”百度百科信息、商标局官网注册信息等;
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详细信息;
1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于彪登记注册的58件商标信息;
14、相关行政决定书;
15、“西尔斯”、“吉地亚”在百度搜索中的信息;
16、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裁定理由不成立,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缺乏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余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冰箱;冰柜;瞬时水加热器;电动足浴盆;太阳能热水器;打火机;核反应堆(原子反应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商标。
3、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于彪为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90余件,包括第50253678号“婴培优yingpeiyou”商标、第44991030号“广客隆”商标、第44609348号“西尔斯”商标、第44575170号“Brainy Baby”商标等。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4358808号“小白熊”商标、第34366187号“郁美净”商标、第34476282号“JUST HOT”商标、第36488009号“蟹小生”商标、第34480504号“薇选”商标、第34371048号“小熊small bear”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小白熊”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冰箱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和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彪还申请注册了“郁美净”商标、“JUST HOT”商标、“蟹小生”商标、“薇选”商标、“小熊small bear”商标、“婴培优yingpeiyou”商标、“广客隆”商标、“西尔斯”商标、Brainy Baby”商标等,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品牌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