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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40647号“后姆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390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山天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山天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4440647号“后姆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后姆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手机充电器;无线充电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4419号“X及图”、第953035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步器;传真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之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的“X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0647号“后姆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山天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山天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4440647号“后姆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后姆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手机充电器;无线充电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4419号“X及图”、第953035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步器;传真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之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的“X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0647号“后姆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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