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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60281号“曹州川江巴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202号
2025-04-29 00:00:00.0
异议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记龙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陈记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0281号“曹州川江巴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川江巴号”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9853号“曹州米家”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果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37289173号“曹州本地”等商标指定用于第29类“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曹州”,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家禽(非活);肉;鱼(非活);龙虾(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0281号“曹州川江巴号”商标在“家禽(非活);肉;鱼(非活);龙虾(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记龙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陈记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0281号“曹州川江巴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川江巴号”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9853号“曹州米家”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果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6864号“曹州”、第37289173号“曹州本地”等商标指定用于第29类“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曹州”,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家禽(非活);肉;鱼(非活);龙虾(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0281号“曹州川江巴号”商标在“家禽(非活);肉;鱼(非活);龙虾(非活);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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