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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64302号“BPXY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66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海昆仑(天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海昆仑(天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4302号“BPXY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PXY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化学冷凝制剂;内燃机抗爆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122号“BP”,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63205号“BP及图”、第G840591号“B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生产加工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字母“BP”,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4302号“BPXY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海昆仑(天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海昆仑(天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4302号“BPXY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PXY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化学冷凝制剂;内燃机抗爆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122号“BP”,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63205号“BP及图”、第G840591号“B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生产加工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字母“BP”,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4302号“BPXY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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