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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86733号“大玩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9433号
2021-12-30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6733号“大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7014号“大玩家超乐场”商标、第51350394号“大玩家 SUPER PLAYER及图”商标、第12156043号“玩家及图”商标、第10455976号“玩家及图”商标、第31761625号“玩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易大玩家app软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6733号“大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7014号“大玩家超乐场”商标、第51350394号“大玩家 SUPER PLAYER及图”商标、第12156043号“玩家及图”商标、第10455976号“玩家及图”商标、第31761625号“玩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易大玩家app软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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