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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84327号“祥麦五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5957号
2020-12-07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汕头市金诚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金诚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484327号“祥麦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麦五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8172号“五丰”、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第1223403号“五丰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84327号“祥麦五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汕头市金诚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金诚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484327号“祥麦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麦五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8172号“五丰”、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第1223403号“五丰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84327号“祥麦五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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