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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98027号“圣福象 SENF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5093号
2021-07-06 00:00:00.0
异议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洪
异议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7498027号“圣福象 SENF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福象 SENFO”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家具罩;皮制带子;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9608号“圣象”、第5189533号“圣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仿皮;兽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圣象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圣福象 SENFO”与异议人该知名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98027号“圣福象 SENF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洪
异议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7498027号“圣福象 SENF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福象 SENFO”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家具罩;皮制带子;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9608号“圣象”、第5189533号“圣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仿皮;兽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圣象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圣福象 SENFO”与异议人该知名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98027号“圣福象 SENF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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