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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77636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318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75077636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7号“杰尼亚”、第640802号“杰尼亚”、第4389933号“ZEGNA”、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第43048566号“JIEN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充分有效的保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信息及报告;图册;商标注册信息;排行榜;相关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国图查询相关资料;权威机构确认知名度信息;相关裁定、决定、判决;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杰科C牛”、“泰山阻燃胶合板”、“北新阻燃胶合板”、“千年舟难燃胶合板”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予以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杰科C牛”、“泰山阻燃胶合板”、“北新阻燃胶合板”、“千年舟难燃胶合板”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予以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老棉袄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75077636号“多乐杰尼 DORO J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7号“杰尼亚”、第640802号“杰尼亚”、第4389933号“ZEGNA”、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第43048566号“JIEN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充分有效的保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信息及报告;图册;商标注册信息;排行榜;相关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国图查询相关资料;权威机构确认知名度信息;相关裁定、决定、判决;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杰科C牛”、“泰山阻燃胶合板”、“北新阻燃胶合板”、“千年舟难燃胶合板”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予以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杰科C牛”、“泰山阻燃胶合板”、“北新阻燃胶合板”、“千年舟难燃胶合板”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予以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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