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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91562号“U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3961号
2018-01-23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环球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1562号“U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13167号“UCC United Charm 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8600号“ucc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97349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880518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荣誉、网页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UCC”与引证商标一“UCC United Charm Chic”、引证商标二“uccdesiGn”和引证商标三、四“UGG”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1562号“U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13167号“UCC United Charm 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8600号“ucc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97349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880518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荣誉、网页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UCC”与引证商标一“UCC United Charm Chic”、引证商标二“uccdesiGn”和引证商标三、四“UGG”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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