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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28958号“莱福汉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082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军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军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428958号“莱福汉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福汉斯”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962号“汉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汉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28958号“莱福汉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军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军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428958号“莱福汉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福汉斯”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962号“汉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汉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28958号“莱福汉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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