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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74528号“D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7567号
2023-05-30 00:00:00.0
申请人:路聪明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4528号“D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891号“DTC”商标、第1184892号“DTC及图”商标、第27547254号“D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商品在生产原料、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7951号“DTG 东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水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4528号“D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891号“DTC”商标、第1184892号“DTC及图”商标、第27547254号“D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商品在生产原料、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7951号“DTG 东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水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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