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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9929号
2021-01-21 00:00:00.0
异议人:权愈自然疗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晓爱
异议人权愈自然疗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晓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CUR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异议人引证的第37917616号“ALLCURA”、第38076645号“ALLCURA NATURHEILMITTEL及图”等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反复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的营养保健品商标相同的商标,如“HANSKARRER”“金奇维”“VIHADO”等,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晓爱
异议人权愈自然疗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晓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CUR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异议人引证的第37917616号“ALLCURA”、第38076645号“ALLCURA NATURHEILMITTEL及图”等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反复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的营养保健品商标相同的商标,如“HANSKARRER”“金奇维”“VIHADO”等,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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