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199358号“芒颜悦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6357号
2023-06-26 00:00:00.0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亿鑫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4199358号“芒颜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销售使用证据、所获荣誉证据、宣传证据、媒体报道、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于2019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2021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共494件,其中包括“匡威 CONVERSE”、“搜狗 Sogou”、“卡西度 CAUSIEDO”、“法宝莉Fabaoli”、“纪凡旗JIFANQI”、“赖蔻LAIKOU”、“天意猫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匡威 CONVERSE”、“搜狗 Sogou”、“卡西度 CAUSIEDO”、“法宝莉Fabaoli”、“纪凡旗JIFANQI”、“赖蔻LAIKOU”、“天意猫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品牌标识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亿鑫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4199358号“芒颜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销售使用证据、所获荣誉证据、宣传证据、媒体报道、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于2019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2021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共494件,其中包括“匡威 CONVERSE”、“搜狗 Sogou”、“卡西度 CAUSIEDO”、“法宝莉Fabaoli”、“纪凡旗JIFANQI”、“赖蔻LAIKOU”、“天意猫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匡威 CONVERSE”、“搜狗 Sogou”、“卡西度 CAUSIEDO”、“法宝莉Fabaoli”、“纪凡旗JIFANQI”、“赖蔻LAIKOU”、“天意猫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品牌标识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