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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58070号“MECO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0164号
2020-01-21 00:00:00.0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麦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麦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7358070号“MECO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果汁刨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6112号“ME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非医用营养液;冰淇淋”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判定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58070号“MECO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麦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麦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7358070号“MECO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果汁刨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6112号“ME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非医用营养液;冰淇淋”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判定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58070号“MECO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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