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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35210号“新水 XIN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1497号
2018-01-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0235210 |
申请人: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5210号“新水 XIN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4、11、31、32类商品上,第35、36、37、39、40、41、42、43、44类服务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4142号“水AN C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0772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5134号“Gl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2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0844号“水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0167号“水8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40357号“水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33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82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91124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504681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603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460771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544227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820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464049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81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7300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985930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768359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777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218441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1332908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4546383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4660393号“新水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753226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8826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1332910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4546382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2971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11486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17217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8648984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8720070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5545054号“New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20002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6528555号“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第14438906号“水kos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一)、第3104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二)、第11201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第12967446号“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四)、第15291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五)、第17300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六)、第17994663A号“J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七)、第3704723号“WATER水World form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八)、第9546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九)、第17300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第9707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一)、第9970277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二)、第17216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三)、第17300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四)、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5545054号“New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五)、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六)、第19945083号“News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七)、第5074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八)、第7040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九)、第8826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第14080894号“SHUI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一)、第12971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二)、第9295739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三)、第1721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四)、第8692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五)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工业硅、结晶硅、碳化硅(原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高岭土、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防水锈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用化学品、絮凝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水冷却装置、供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处理用电离设备、车窗除霜加热器、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引水管道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窗除霜加热器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引水管道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污物净化设备、水消毒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污物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水 XINSHUI及图”,指定使用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四、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家禽、花生(果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家禽、花生(果品)、南瓜、新鲜蔬菜、植物用种菌、饲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与引证商标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水果糖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十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二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引证商标二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新水源”仅有一字之差,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水 XINSHUI及图”,指定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六、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三十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天然水领域的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牌出租、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天然水领域的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九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三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七、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二、三十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八、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街道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商品房建造、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三十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三十六“New water”(可译为“新的水”)含义基本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三十八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九、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收集可回收物品(运输)、河运、货物贮存、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九核定使用的给水、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服务,引证商标四十一核定使用的货物发运、货物贮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十九“水”、引证商标四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四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九、四十、四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加工、印刷、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再生、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四十四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文字“水”,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十四“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一、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九、五十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网球场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十八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确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二、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地质勘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测量、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二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建筑制图、提供访问服务程序软件平台的计算机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五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地质勘测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五十五“New water”(可译为”新的水”)、引证商标五十七“Newswater”(可译为(“新的水”)含义基本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五十六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三、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八至六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四、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八、六十四、六十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心理专家服务、健康咨询、庭院风景布置、植物养护、风景设计、再造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五十七虽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稀土、工业硅、结晶硅、碳化硅(原材料)商品上,第4类复审商品上,第11类灯、水冷却装置、供水设备商品上,第31类自然花、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上,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第36类复审服务上,第37类清扫街道服务上,第40类纸张加工、印刷、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再生、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上,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网球场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第42类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第44类理疗、心理专家服务、健康咨询、庭院风景布置、植物养护、风景设计、再造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水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高岭土、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上,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引水管道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上,第31类未加工的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上,第32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广告、广告牌出租、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服务上,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商品房建造、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第39类复审服务上,第40类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上,第41类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上,第42类城市规划、测量、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第44类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0235210号“新水 XIN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4、11、31、32类商品上,第35、36、37、39、40、41、42、43、44类服务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4142号“水AN C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0772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5134号“Gl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2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0844号“水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0167号“水8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40357号“水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33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82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91124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504681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603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460771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544227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820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464049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81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7300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985930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768359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777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218441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1332908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4546383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4660393号“新水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753226号“新水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8826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1332910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4546382号“水halla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2971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11486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17217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8648984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8720070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5545054号“New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20002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6528555号“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第14438906号“水kos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一)、第3104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二)、第11201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第12967446号“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四)、第15291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五)、第17300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六)、第17994663A号“J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七)、第3704723号“WATER水World form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八)、第9546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九)、第17300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第9707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一)、第9970277号“水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二)、第17216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三)、第17300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四)、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5545054号“New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五)、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9945081号“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六)、第19945083号“News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七)、第5074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八)、第7040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九)、第8826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第14080894号“SHUI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一)、第12971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二)、第9295739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三)、第1721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四)、第8692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五)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工业硅、结晶硅、碳化硅(原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高岭土、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防水锈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用化学品、絮凝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水冷却装置、供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处理用电离设备、车窗除霜加热器、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引水管道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窗除霜加热器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引水管道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污物净化设备、水消毒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污物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三、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水 XINSHUI及图”,指定使用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四、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家禽、花生(果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活家禽、花生(果品)、南瓜、新鲜蔬菜、植物用种菌、饲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与引证商标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水果糖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二十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二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引证商标二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新水源”仅有一字之差,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水 XINSHUI及图”,指定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六、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三十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天然水领域的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牌出租、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天然水领域的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九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三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七、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二、三十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八、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街道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商品房建造、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水”、引证商标三十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三十六“New water”(可译为“新的水”)含义基本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三十八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九、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收集可回收物品(运输)、河运、货物贮存、给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九核定使用的给水、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服务,引证商标四十一核定使用的货物发运、货物贮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十九“水”、引证商标四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四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九、四十、四十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加工、印刷、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再生、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四十四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文字“水”,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十四“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一、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九、五十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网球场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十八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确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二、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地质勘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测量、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二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建筑制图、提供访问服务程序软件平台的计算机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五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地质勘测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性的整体含义;“新水”与引证商标五十五“New water”(可译为”新的水”)、引证商标五十七“Newswater”(可译为(“新的水”)含义基本相同;“新水”与引证商标五十六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三、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八至六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十四、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八、六十四、六十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心理专家服务、健康咨询、庭院风景布置、植物养护、风景设计、再造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新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水”,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五十七虽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稀土、工业硅、结晶硅、碳化硅(原材料)商品上,第4类复审商品上,第11类灯、水冷却装置、供水设备商品上,第31类自然花、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上,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第36类复审服务上,第37类清扫街道服务上,第40类纸张加工、印刷、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再生、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上,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网球场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第42类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第44类理疗、心理专家服务、健康咨询、庭院风景布置、植物养护、风景设计、再造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水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高岭土、水净化用化学品商品上,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引水管道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污水处理设备、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上,第31类未加工的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商品上,第32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广告、广告牌出租、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服务上,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商品房建造、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第39类复审服务上,第40类空气净化、能源生产服务上,第41类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上,第42类城市规划、测量、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第44类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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