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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91840号“POP SUN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1945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流行周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91840号“POP SUN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641913号、第76177087号、第7376908号、第12233012号、第73808550号、第75990090号、第198452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20类、第28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字母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玩具、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智能玩具、广告等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91840号“POP SUN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641913号、第76177087号、第7376908号、第12233012号、第73808550号、第75990090号、第198452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20类、第28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字母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玩具、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智能玩具、广告等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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