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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20946号“湘花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363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420946号“湘花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花红”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859号、第12065804号“花红 HUAHONG及图”、第14900087号“花红及图”、第17983402号“花红 HUAHONG及图”、第1474105号“花红半边天及图”、第23318951号“花红伊美”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黄色糖浆;非医用营养液”、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商业场所搬迁;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蜂蜜;方便米饭;食用淀粉;天然或人造冰;佐料(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花红”文字,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911691号“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20946号“湘花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克林沃特环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420946号“湘花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花红”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859号、第12065804号“花红 HUAHONG及图”、第14900087号“花红及图”、第17983402号“花红 HUAHONG及图”、第1474105号“花红半边天及图”、第23318951号“花红伊美”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黄色糖浆;非医用营养液”、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商业场所搬迁;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蜂蜜;方便米饭;食用淀粉;天然或人造冰;佐料(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花红”文字,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911691号“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20946号“湘花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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