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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15651号“JA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8599号
2024-03-28 00:00:00.0
申请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5651号“J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杰森 JASON”等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06982号“JASONSTEEL”商标、第19879406号“佳士顿 JASTON”商标、第63577935号“JASONTEMBO”商标、第8531763号“JALSON”商标、国际注册第966376号“JANSON CAPSU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螺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5651号“J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杰森 JASON”等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06982号“JASONSTEEL”商标、第19879406号“佳士顿 JASTON”商标、第63577935号“JASONTEMBO”商标、第8531763号“JALSON”商标、国际注册第966376号“JANSON CAPSU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螺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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