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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18665号“ELVB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356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扬国际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京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918665号“ELVB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VB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04567号“ELF BAR”、第57519044号“ELFBAR及图”、第68377012号“ELFB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鼻烟;烟丝;香烟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18665号“ELVB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扬国际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京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918665号“ELVB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VB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04567号“ELF BAR”、第57519044号“ELFBAR及图”、第68377012号“ELFB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鼻烟;烟丝;香烟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18665号“ELVB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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