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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71601号“敦煌文创 DUNHUANG INSPI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3820号
2022-11-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071601 |
申请人:敦煌工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1601号“敦煌文创 DUNHUANG INSPI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1658号“敦煌文旅”商标、第57647297号“敦煌云创”商标、第33995144号“敦煌文博”商标、第8981197号“大敦煌 DADUNHUANG”商标、第47206049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43624971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58864695号“敦煌古方”商标、第35943953号“敦煌味道 DUNHUANG DELICIOUS”商标、第54919747号“敦煌国际设计周”商标、第57098800号“敦煌小剧场”商标、第48671991号“敦煌市民中心 DUNHUANG CIVIC CENTERJITU ”商标、第57959654号“敦煌庭院”商标、第32607743号“敦煌故事 DUNHUANG STORY”商标、第57110978号“敦煌文化旅游体验中心”商标、第57100029号“敦煌文旅集团研学旅行基地”商标、第15804701号“敦煌晾坊及图”商标、第56020433号“敦煌珠宝”商标、第31296080号“敦煌研究院 DUNHUANG ACADEMY及图”商标、第22098096号“敦煌研究院--星空下阐释敦煌”商标、第17886507号“敦煌网”商标、第14054650A号“敦煌网”商标、第17886508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17886509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14054689A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22919828号“敦煌网 买全球,卖全球 DHGATE.COM”商标近、第57556152号“敦煌美术学院”商标、第58128593号“敦煌艺术馆”商标、第39431566号“新敦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信息、文创产品荣誉、网络宣传及媒体报道、其他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九被我局决定在“会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在除“会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四现处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七被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一审程序中,故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均含文字“敦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1601号“敦煌文创 DUNHUANG INSPI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1658号“敦煌文旅”商标、第57647297号“敦煌云创”商标、第33995144号“敦煌文博”商标、第8981197号“大敦煌 DADUNHUANG”商标、第47206049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43624971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58864695号“敦煌古方”商标、第35943953号“敦煌味道 DUNHUANG DELICIOUS”商标、第54919747号“敦煌国际设计周”商标、第57098800号“敦煌小剧场”商标、第48671991号“敦煌市民中心 DUNHUANG CIVIC CENTERJITU ”商标、第57959654号“敦煌庭院”商标、第32607743号“敦煌故事 DUNHUANG STORY”商标、第57110978号“敦煌文化旅游体验中心”商标、第57100029号“敦煌文旅集团研学旅行基地”商标、第15804701号“敦煌晾坊及图”商标、第56020433号“敦煌珠宝”商标、第31296080号“敦煌研究院 DUNHUANG ACADEMY及图”商标、第22098096号“敦煌研究院--星空下阐释敦煌”商标、第17886507号“敦煌网”商标、第14054650A号“敦煌网”商标、第17886508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17886509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14054689A号“敦煌网 DHGATE.COM”商标、第22919828号“敦煌网 买全球,卖全球 DHGATE.COM”商标近、第57556152号“敦煌美术学院”商标、第58128593号“敦煌艺术馆”商标、第39431566号“新敦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信息、文创产品荣誉、网络宣传及媒体报道、其他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二十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九被我局决定在“会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在除“会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四现处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七被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一审程序中,故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均含文字“敦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二十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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