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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1317号“VER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6507号
2021-09-08 00:00:00.0
申请人: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01317号“VER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14699396号“VERCOM”商标、第15028516号“VARICOM”商标、第24692360号“VER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为失效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01317号“VER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14699396号“VERCOM”商标、第15028516号“VARICOM”商标、第24692360号“VER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为失效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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