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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717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040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71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17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71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33442号“TOTE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17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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