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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09572号“兀队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7300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大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9572号“兀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0107号商标的专用期截至2023年8月27日止,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4757号、第33566536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9220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9572号“兀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0107号商标的专用期截至2023年8月27日止,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4757号、第33566536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9220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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