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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4264号“能素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7230号
2022-04-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85426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贝特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8日对第40854264号“能素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714号“能恩”商标、第22248562号“能恩”商标、第255281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NAN/能恩”是世界著名的婴幼儿奶粉、食品品牌,在中国经过大量使用后,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商品的来源、质量等方面的欺骗性。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了其他抄袭他人品牌的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若不及时加以制止,不仅会带来商标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介绍及对应证明材料;2、申请人官网上关于“NAN/能恩”品牌系列产品的介绍;3、申请人名下“NAN/能恩”系列商标信息汇总;4、电视广告演员肖像授权书;5、“NAN/能恩”系列产品的电视广告;6、“NAN/能恩”系列产品投放广告的情况及证明(合同、清单、发票等);7、“NAN/能恩”系列产品代言人的微博宣传截图;8、业内杂志对“NAN/能恩”系列产品的介绍;9、相关媒体报道;10、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的销售页面截图;1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2、相关母婴产品直购手册中关于“能恩”品牌婴儿奶粉的摘录;13、被申请人官网截图;1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商标信息页;15、有关品牌的官网、百度百科介绍;16、在先裁决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贝特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于2021年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5类、第2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能素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能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由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调整,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不适用该两项条款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贝特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8日对第40854264号“能素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714号“能恩”商标、第22248562号“能恩”商标、第255281号“能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NAN/能恩”是世界著名的婴幼儿奶粉、食品品牌,在中国经过大量使用后,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商品的来源、质量等方面的欺骗性。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了其他抄袭他人品牌的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若不及时加以制止,不仅会带来商标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介绍及对应证明材料;2、申请人官网上关于“NAN/能恩”品牌系列产品的介绍;3、申请人名下“NAN/能恩”系列商标信息汇总;4、电视广告演员肖像授权书;5、“NAN/能恩”系列产品的电视广告;6、“NAN/能恩”系列产品投放广告的情况及证明(合同、清单、发票等);7、“NAN/能恩”系列产品代言人的微博宣传截图;8、业内杂志对“NAN/能恩”系列产品的介绍;9、相关媒体报道;10、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的销售页面截图;1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2、相关母婴产品直购手册中关于“能恩”品牌婴儿奶粉的摘录;13、被申请人官网截图;1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商标信息页;15、有关品牌的官网、百度百科介绍;16、在先裁决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贝特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于2021年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为申请人名下在第5类、第2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能素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能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由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调整,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不适用该两项条款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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