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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69822号“卫太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2378号
2021-09-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069822 |
异议人一: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大卫
异议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大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069822号“卫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太极”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第30类、第32类等商品和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等服务上。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对其中使用在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小麦啤酒;格瓦斯;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糖浆;制饮料用糖浆;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汁”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文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第39类“运输;船只出租;缆车运输;卡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组织旅行;婴儿车出租;煤气供应(分配)”、第42类“质量检测;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产品测试;工具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对其中使用在第16类“纸;复写纸;纸制礼品包装带;盲人书籍纸;贺卡;书籍;图画;包装纸;书写工具用墨水;画家用调色板”、第28类“游戏机;玩具动物;成套的国际象棋;门球器材;健身用健腹轮;箭术器具(日式和西式);体操器械;击剑用防护手套;钓鱼线;高尔夫球杆握把胶带”、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蛋糕;粥;谷类制品;面条;土豆粉;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均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股东,两者为关联公司权利人,故以下统称为异议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7538号、第28800844号、第14818976号、第4172389号、第10405180号、第15527624号、第18639593号、第10405181号、第4172387号、第28747038号、第39564073号、第12010563号、第28747332号、第3494219号、第3494217号“太极”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报纸”、第28类“游戏机;玩具车;球拍”、第30类“蜂蜜”、“调味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和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第39类“运输停车场;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卫太极”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太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部分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和部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0088号“太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丸;医药制剂”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太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卫太极”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69822号“卫太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异议人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大卫
异议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大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069822号“卫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太极”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第30类、第32类等商品和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等服务上。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对其中使用在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小麦啤酒;格瓦斯;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糖浆;制饮料用糖浆;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汁”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文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第39类“运输;船只出租;缆车运输;卡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组织旅行;婴儿车出租;煤气供应(分配)”、第42类“质量检测;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产品测试;工具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对其中使用在第16类“纸;复写纸;纸制礼品包装带;盲人书籍纸;贺卡;书籍;图画;包装纸;书写工具用墨水;画家用调色板”、第28类“游戏机;玩具动物;成套的国际象棋;门球器材;健身用健腹轮;箭术器具(日式和西式);体操器械;击剑用防护手套;钓鱼线;高尔夫球杆握把胶带”、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蛋糕;粥;谷类制品;面条;土豆粉;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均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股东,两者为关联公司权利人,故以下统称为异议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7538号、第28800844号、第14818976号、第4172389号、第10405180号、第15527624号、第18639593号、第10405181号、第4172387号、第28747038号、第39564073号、第12010563号、第28747332号、第3494219号、第3494217号“太极”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报纸”、第28类“游戏机;玩具车;球拍”、第30类“蜂蜜”、“调味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和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第39类“运输停车场;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卫太极”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太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部分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和部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0088号“太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丸;医药制剂”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太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卫太极”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69822号“卫太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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