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872698号“J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7141号
2024-04-1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郭伟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58872698号“J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女式)钱包;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18250号“JD”、第14153628号“J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公文箱”等。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72698号“J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郭伟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伟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58872698号“J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女式)钱包;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18250号“JD”、第14153628号“J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公文箱”等。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72698号“J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