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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6350号“香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4748号
2019-09-29 00:00:00.0
申请人:漳浦丰滋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对第1986350号“香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食品调味品为主的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佐餐调味品香松,包括御饭之友香松、虾仁香松、蛋黄香松等。这些香松的功能都是用来佐餐,为食品增添色、香、味的口感。二、争议商标“香鬆”是一种调味料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将“香鬆”商标进行抢注后,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其注册证明对正常使用“香鬆”名称的企业进行查处,使得企业深受其害。被申请人因为抢注,垄断了公共资源,霸占市场,导致正常使用名称的企业遭受处罚,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申请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要求,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维基百科关于“香鬆”相关介绍;2、《香松大赏》网络相关资料;3、“香松”产品网络销售相关页面;4、360百科关于“海苔香松饭团”、“素香松”、“鲣节香松味增汤”、“海苔香松”相关介绍;5、申请人关于其正当使用香松商品名称不构成侵犯“香松”注册商标权的陈述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1978年在中国台湾设立,1997年响应祖国大陆的经济政策,设立了海外公司,再进入大陆上海投资了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的生产制造及销售。被申请人在1997年申请了第1231332号“香鬆”商标,后来又陆续申请了第1414796号“御香鬆”等商标,争议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延续。二、在日本汉字中或字典、词典中并没有“香鬆”一词,所以“香鬆”并不是日本人创造出来的名词,而是被申请人首创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的日期均晚于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通用名称是“拌饭素”或“饭素”。三、以海苔、鲣鱼及芝麻为材料,把材料打碎成为粉末状或粒状,可供于拌饭商品的日文名称的中文意思是“鱼粉拌紫菜”。该商品通常撒在饭上,与米饭一起使用能产生最佳口感,因此也被称为“拌饭素”、“饭素”、“拌饭料”、“拌饭调料”或“调味松”。被申请人调味松商品在国内上市前,国内并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于是味岛食品公司依循国家规定以企业标准向相关主管单位备案。在2003年上海市企业标准上,味岛食品公司送请核验的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风水、调合而成的即食固态调味料,其商品名称就是调味松,后来的企业标准则成为固态调味料或固态复合调味料。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检测单位或海关单位所核定的品名或商品名称,甚或日本业者,以及辞典中的解释来看,“香鬆(香松)”与“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风水、调合而成的即食固态调味料(调味松)”商品没有任何关联性,而该商品通常是归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的商品。因此,“香鬆”与第29类商品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授权委托书;2、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2-2003《调味松》、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 1-2009《固态调味料》、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4、2003年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调味松”产品检测/鉴定报告、2014年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调味松”产品检验报告;5、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6、日本NICT独立行政法人情报通讯研究机构中日对译辞书、沪江日语相关商品名称翻译;7、日本贩卖的各种拌饭素(调味松)商品图片;8、日本相关企业网页截屏、走向世界的广岛产品彩页;9、中文维基百科首页、“拌饭素”词条及其修订历史、“日本调味料分类”、“淘宝网”、“京东商城”相关内容截屏;10、“拌饭素”、“饭素”相关媒体报道资料;11、沈阳金胖胖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27042381号“金胖胖及图”商标详情;12、京东春融食品专营店简介、上海春融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3、中国台湾宅宅新闻网站“日本全国《香鬆大赏》超下饭的美味香鬆究竟来自哪里呢?”截屏、日本全国拌饭素大赏活动官网截屏;14、中国台湾博客来网站书籍介绍;15、厦门市翔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素赞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5、百度百科关于“360百科”相关介绍;16、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宣传相关资料;17、味岛食品网站相关页面截屏;18、被申请人向淘宝网投诉的通知函;19、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注册商标详情;20、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21、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在相关行业中的推广及使用,已在中国成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本身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识别性,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产品信息、涉及“香松”的相关网页资料等(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苔松;佐餐用芝麻松;佐餐用海苔芝麻松;肉松;海苔;紫菜;鱼松商品上。
2、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2-2003《调味松》显示,调味松类食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参照GB2729-94《肉松》指定该企业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适用于以海虾、海苔、鲣鱼、山葵、鲑鱼、胡萝卜、紫苏等为原料,经粉碎、干燥、调和而成的调味松。产品根据风味调味料的不同口味,分成濑户风味调味松、鲣节香味调味松、鲑鱼风味调味松、海苔香味(素)调味松等。
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 1-2009《固态调味料》显示,固态调味料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质量卫生指标根据GB278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结合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适用于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粉碎、调和而成的固态调味料。产品按原料和用途不同进行分类,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昆布细煮、速食汤、海苔、醋粉。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显示,固体调味料产品因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上海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循,为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验收和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固体调味料产品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适用于以鲣鱼、(干)香菇、干海带、紫苏、蟹肉棒、泡菜、玉米粒、海苔、海虾干、胡萝卜、油豆腐、火腿、辣白菜或芝麻等,经打碎、研磨、焙烧、水洗、蒸煮和(或)干燥等预处理,与其他称重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混合和(或)造粒等工艺制成的固态调味料。产品按原料、生产工艺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昆布细煮、速食汤、海苔片、固态寿司醋。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显示本标准代替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适用于以鲣节、(干)香菇、干海带、紫苏、蟹肉棒、泡菜、玉米粒、海苔、海虾干、胡萝卜、油豆腐、火腿、辣白菜(或)芝麻等为原料,经打碎、研磨、焙烧、水洗、蒸煮和(或)干燥等预处理,与其他称重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混合和(或)造粒等工艺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按原料、生产工艺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海带细煮、速食汤、固态寿司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判断系争商标是否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以其申请时以及获准注册时的状态为准,而不以案件审理时的状态为准。若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在使用过程中被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香鬆/香松”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日期,且多为未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页面,难以确认其真实形成时间及影响力范围。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香鬆/香松”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申请人主张的产品在相关上海市企业标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被称为“调味松”、“固态复合调味料”等,并非申请人所称的“香鬆/香松”。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对第1986350号“香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以生产食品调味品为主的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佐餐调味品香松,包括御饭之友香松、虾仁香松、蛋黄香松等。这些香松的功能都是用来佐餐,为食品增添色、香、味的口感。二、争议商标“香鬆”是一种调味料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将“香鬆”商标进行抢注后,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其注册证明对正常使用“香鬆”名称的企业进行查处,使得企业深受其害。被申请人因为抢注,垄断了公共资源,霸占市场,导致正常使用名称的企业遭受处罚,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申请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要求,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维基百科关于“香鬆”相关介绍;2、《香松大赏》网络相关资料;3、“香松”产品网络销售相关页面;4、360百科关于“海苔香松饭团”、“素香松”、“鲣节香松味增汤”、“海苔香松”相关介绍;5、申请人关于其正当使用香松商品名称不构成侵犯“香松”注册商标权的陈述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1978年在中国台湾设立,1997年响应祖国大陆的经济政策,设立了海外公司,再进入大陆上海投资了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的生产制造及销售。被申请人在1997年申请了第1231332号“香鬆”商标,后来又陆续申请了第1414796号“御香鬆”等商标,争议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延续。二、在日本汉字中或字典、词典中并没有“香鬆”一词,所以“香鬆”并不是日本人创造出来的名词,而是被申请人首创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的日期均晚于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通用名称是“拌饭素”或“饭素”。三、以海苔、鲣鱼及芝麻为材料,把材料打碎成为粉末状或粒状,可供于拌饭商品的日文名称的中文意思是“鱼粉拌紫菜”。该商品通常撒在饭上,与米饭一起使用能产生最佳口感,因此也被称为“拌饭素”、“饭素”、“拌饭料”、“拌饭调料”或“调味松”。被申请人调味松商品在国内上市前,国内并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于是味岛食品公司依循国家规定以企业标准向相关主管单位备案。在2003年上海市企业标准上,味岛食品公司送请核验的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风水、调合而成的即食固态调味料,其商品名称就是调味松,后来的企业标准则成为固态调味料或固态复合调味料。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检测单位或海关单位所核定的品名或商品名称,甚或日本业者,以及辞典中的解释来看,“香鬆(香松)”与“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风水、调合而成的即食固态调味料(调味松)”商品没有任何关联性,而该商品通常是归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的商品。因此,“香鬆”与第29类商品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授权委托书;2、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2-2003《调味松》、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 1-2009《固态调味料》、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4、2003年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调味松”产品检测/鉴定报告、2014年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调味松”产品检验报告;5、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6、日本NICT独立行政法人情报通讯研究机构中日对译辞书、沪江日语相关商品名称翻译;7、日本贩卖的各种拌饭素(调味松)商品图片;8、日本相关企业网页截屏、走向世界的广岛产品彩页;9、中文维基百科首页、“拌饭素”词条及其修订历史、“日本调味料分类”、“淘宝网”、“京东商城”相关内容截屏;10、“拌饭素”、“饭素”相关媒体报道资料;11、沈阳金胖胖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27042381号“金胖胖及图”商标详情;12、京东春融食品专营店简介、上海春融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3、中国台湾宅宅新闻网站“日本全国《香鬆大赏》超下饭的美味香鬆究竟来自哪里呢?”截屏、日本全国拌饭素大赏活动官网截屏;14、中国台湾博客来网站书籍介绍;15、厦门市翔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素赞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5、百度百科关于“360百科”相关介绍;16、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宣传相关资料;17、味岛食品网站相关页面截屏;18、被申请人向淘宝网投诉的通知函;19、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注册商标详情;20、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21、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在相关行业中的推广及使用,已在中国成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本身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识别性,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产品信息、涉及“香松”的相关网页资料等(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苔松;佐餐用芝麻松;佐餐用海苔芝麻松;肉松;海苔;紫菜;鱼松商品上。
2、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2-2003《调味松》显示,调味松类食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参照GB2729-94《肉松》指定该企业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味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适用于以海虾、海苔、鲣鱼、山葵、鲑鱼、胡萝卜、紫苏等为原料,经粉碎、干燥、调和而成的调味松。产品根据风味调味料的不同口味,分成濑户风味调味松、鲣节香味调味松、鲑鱼风味调味松、海苔香味(素)调味松等。
上海市企业标准Q/ILCD 1-2009《固态调味料》显示,固态调味料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质量卫生指标根据GB278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结合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适用于以鲣鱼、香菇、昆布等为原料,经干燥、粉碎、调和而成的固态调味料。产品按原料和用途不同进行分类,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昆布细煮、速食汤、海苔、醋粉。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显示,固体调味料产品因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上海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循,为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验收和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固体调味料产品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适用于以鲣鱼、(干)香菇、干海带、紫苏、蟹肉棒、泡菜、玉米粒、海苔、海虾干、胡萝卜、油豆腐、火腿、辣白菜或芝麻等,经打碎、研磨、焙烧、水洗、蒸煮和(或)干燥等预处理,与其他称重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混合和(或)造粒等工艺制成的固态调味料。产品按原料、生产工艺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昆布细煮、速食汤、海苔片、固态寿司醋。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AGG0003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显示本标准代替Q/BAGG0003S-2012《固体调味料》。本标准由味岛食品(上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规定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适用于以鲣节、(干)香菇、干海带、紫苏、蟹肉棒、泡菜、玉米粒、海苔、海虾干、胡萝卜、油豆腐、火腿、辣白菜(或)芝麻等为原料,经打碎、研磨、焙烧、水洗、蒸煮和(或)干燥等预处理,与其他称重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混合和(或)造粒等工艺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按原料、生产工艺分为风味调味料、调味松、海带细煮、速食汤、固态寿司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判断系争商标是否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以其申请时以及获准注册时的状态为准,而不以案件审理时的状态为准。若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在使用过程中被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香鬆/香松”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日期,且多为未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页面,难以确认其真实形成时间及影响力范围。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香鬆/香松”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申请人主张的产品在相关上海市企业标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被称为“调味松”、“固态复合调味料”等,并非申请人所称的“香鬆/香松”。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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