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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56899号“欧舒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533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益镁欧舒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益镁欧舒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0656899号“欧舒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舒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第16657493号“欧舒丹格拉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去色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欧舒丹”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56899号“欧舒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益镁欧舒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益镁欧舒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0656899号“欧舒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舒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第16657493号“欧舒丹格拉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去色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欧舒丹”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56899号“欧舒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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