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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19695号“鑫山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203号
2024-10-20 00:00:00.0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市悟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市悟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819695号“鑫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山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木耳;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3854号“山农”、第32743868号“山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冬菇;木耳;笋干;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9695号“鑫山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山市悟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山市悟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819695号“鑫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山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木耳;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3854号“山农”、第32743868号“山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冬菇;木耳;笋干;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9695号“鑫山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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