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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5707号“阳光迪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723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艳
异议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005707号“阳光迪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迪巧”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预制谷蛋白;谷粉;粗燕麦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1357号“迪巧”商标、第27259878号“迪巧”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迪巧”,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5707号“阳光迪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艳
异议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005707号“阳光迪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迪巧”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预制谷蛋白;谷粉;粗燕麦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1357号“迪巧”商标、第27259878号“迪巧”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迪巧”,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5707号“阳光迪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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