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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10888号“康九州KANG JIU ZH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708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焕坤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焕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10888号“康九州KANG JIU Z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九州KANG JIU ZHOU”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316号、第58278292号“九州通”、第8663155号“通九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4548316号“九州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0888号“康九州KANG JIU Z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焕坤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焕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10888号“康九州KANG JIU Z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九州KANG JIU ZHOU”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316号、第58278292号“九州通”、第8663155号“通九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4548316号“九州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0888号“康九州KANG JIU Z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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