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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93572号“茉寻祥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726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哲源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哲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3572号“茉寻祥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寻祥瑞”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腰带;帽;手套(服装);袜;服装;成品衣;童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茉寻”,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童装;服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3572号“茉寻祥瑞”商标在“成品衣;童装;服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陈哲源
异议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哲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3572号“茉寻祥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寻祥瑞”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腰带;帽;手套(服装);袜;服装;成品衣;童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0251号“茉寻MOX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茉寻”,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童装;服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3572号“茉寻祥瑞”商标在“成品衣;童装;服装;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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