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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79309号“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69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帅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帅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79309号“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3816号“冠益乳及图”、第5531541号“冠益”、第6873007号“冠益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酸乳酪;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181号“冠益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9309号“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帅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帅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79309号“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3816号“冠益乳及图”、第5531541号“冠益”、第6873007号“冠益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酸乳酪;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181号“冠益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9309号“冠益仙GUAN YI XIAN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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