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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27344号“ROYAL HENNE CLU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2731号
2024-01-12 00:00:00.0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赫尼瑞容洋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赫尼瑞容洋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6027344号“ROYAL HENNE 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YAL HENNE CLU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烧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威士忌;鸡尾酒;黄酒;蒸馏饮料;白兰地;青稞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8878号“REMY MARTIN CLU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7344号“ROYAL HENNE CLU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赫尼瑞容洋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赫尼瑞容洋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6027344号“ROYAL HENNE 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YAL HENNE CLU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烧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威士忌;鸡尾酒;黄酒;蒸馏饮料;白兰地;青稞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8878号“REMY MARTIN CLU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7344号“ROYAL HENNE CLU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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