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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05624号“AMM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745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埃姆纪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埃姆纪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805624号“AMM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M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推车;雪地运载工具”。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223号“AMG”、第922274号“AMG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9132号“AM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客车和旅行用的大车及前述产品的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22223号“AMG”、第922274号、第G789132号“AM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5624号“AMM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埃姆纪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埃姆纪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805624号“AMM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M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推车;雪地运载工具”。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223号“AMG”、第922274号“AMG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9132号“AM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客车和旅行用的大车及前述产品的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22223号“AMG”、第922274号、第G789132号“AM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5624号“AMM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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