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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39628号“E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54号
2025-02-06 00:00:00.0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玫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福州玫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39628号“E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卸妆用薄纸;纸餐巾;清洁用纸抹布;印刷品;锡纸;海报;杂志(期刊);保鲜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729号、第9673850号“EL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海报;平板印刷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9628号“E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玫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福州玫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39628号“E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卸妆用薄纸;纸餐巾;清洁用纸抹布;印刷品;锡纸;海报;杂志(期刊);保鲜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729号、第9673850号“EL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海报;平板印刷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9628号“E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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