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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97805号“HUMAN MADE SSA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9337号
2023-04-06 00:00:00.0
申请人:一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逸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4197805号“HUMAN MADE SSA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HUMAN MADE”商标是日本知名服装设计师长尾智明主理品牌,为日本知名服务品牌,经长期在服饰鞋帽领域使用多年,在国际上包括中国在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8498493号“HUMAN MADE”商标、第14203524号“HUMAN MADE”商标、第18498494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第14203523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HUMAN MADE”商标已成为服饰领域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用于密切关联商品上必然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对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品牌简介;
3、相关公证书;
4、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系列品牌产品宣传材料;
5、关于YOHO网的简介及其官方网站;
6、设计师名字NIGO及其“HUMAN MADE”品牌在YOHO网上占据热搜的网页;
7、“HUMAN MADE”品牌产品销售资料;
8、相关报道及相关搜索结果;
9、相关决定书;
10、被申请人商业登记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档案;
11、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服;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婚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54199318号“HUMAN MADE SSAW”商标、第60067880号“IT B+AB”商标、第64399755号“IT CHOCOOLATE”商标、第69400263号“STYLE SMFK”商标等9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HUMAN MAD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毛衣、婚纱、服装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骏逸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4197805号“HUMAN MADE SSA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HUMAN MADE”商标是日本知名服装设计师长尾智明主理品牌,为日本知名服务品牌,经长期在服饰鞋帽领域使用多年,在国际上包括中国在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8498493号“HUMAN MADE”商标、第14203524号“HUMAN MADE”商标、第18498494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第14203523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HUMAN MADE”商标已成为服饰领域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用于密切关联商品上必然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对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品牌简介;
3、相关公证书;
4、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系列品牌产品宣传材料;
5、关于YOHO网的简介及其官方网站;
6、设计师名字NIGO及其“HUMAN MADE”品牌在YOHO网上占据热搜的网页;
7、“HUMAN MADE”品牌产品销售资料;
8、相关报道及相关搜索结果;
9、相关决定书;
10、被申请人商业登记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档案;
11、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服;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婚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第54199318号“HUMAN MADE SSAW”商标、第60067880号“IT B+AB”商标、第64399755号“IT CHOCOOLATE”商标、第69400263号“STYLE SMFK”商标等9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HUMAN MAD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毛衣、婚纱、服装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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