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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39782号“匠 匠思特 JIANGS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616号
2019-06-11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匠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9782号“匠 匠思特 JIANGS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9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20332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中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汉字“匠”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匠”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9782号“匠 匠思特 JIANGS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9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20332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中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汉字“匠”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匠”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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