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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35226号“YINOHUAWEIYAN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46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森屿牧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森屿牧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35226号“YINOHUAWEIYAN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NOHUAWEIYAN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75814号、第40578026号“YAN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平板电脑;电子芯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39718号、第18362843号“HUAWEI”、第67440230号“HUAWE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HUAWEI”,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5226号“YINOHUAWEIYAN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森屿牧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森屿牧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35226号“YINOHUAWEIYAN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NOHUAWEIYAN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75814号、第40578026号“YAN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平板电脑;电子芯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39718号、第18362843号“HUAWEI”、第67440230号“HUAWE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HUAWEI”,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5226号“YINOHUAWEIYAN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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