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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38937号“鑫金源农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446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全彬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全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38937号“鑫金源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金源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的饮料);提供能量的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026号“农夫”、第7858057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农夫”,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8937号“鑫金源农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全彬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全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38937号“鑫金源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金源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的饮料);提供能量的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026号“农夫”、第7858057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农夫”,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8937号“鑫金源农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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