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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27219号“九州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881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颖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227219号“九州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州池”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316号“九州通”、第58278292号“九州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如并存使用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27219号“九州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颖
异议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227219号“九州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州池”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316号“九州通”、第58278292号“九州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如并存使用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27219号“九州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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