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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89870号“婺宇樊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147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婺龙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婺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589870号“婺宇樊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婺宇樊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木板;砂浆;石膏板;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91649号“经典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板”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72726号“强耐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雪花石膏;熟石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89870号“婺宇樊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婺龙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婺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589870号“婺宇樊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婺宇樊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木板;砂浆;石膏板;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91649号“经典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板”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72726号“强耐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雪花石膏;熟石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89870号“婺宇樊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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