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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82611号“中比ZHONG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1931号
2020-05-22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芬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芬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82611号“中比ZHONG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比ZHONGB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氮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798号“中化SINCHEM”、第3121714号“中化”、第17697971号“中化ZGONGHU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排列方式、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82611号“中比ZHONG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芬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芬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82611号“中比ZHONG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比ZHONGB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氮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798号“中化SINCHEM”、第3121714号“中化”、第17697971号“中化ZGONGHU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排列方式、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82611号“中比ZHONG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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