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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598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3144号
2021-12-1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文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9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022号图形商标、第1432016号图形商标、第33101197号图形商标、第8181957号“天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8月13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5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织物、人造丝织品、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被子、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丝织美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9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022号图形商标、第1432016号图形商标、第33101197号图形商标、第8181957号“天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8月13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5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织物、人造丝织品、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被子、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丝织美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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