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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83174号“TERRA HISTORIC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219号
2022-11-0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鹰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83174号“TERRA HISTORIC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98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1913号商标、第13284528号商标、第10438582号商标、第24472097号商标、第49957653号商标、第49215707号商标、第49631126号商标、第49643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符合其所处行业之特点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需,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页面;
2、百度百科关于《明日方舟》、《来自星尘》的介绍;
3、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对外投资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及相关报道;
5、涉及作品及角色名称的部分裁决;
6、“泰拉记事社/TERRA HISTORICUS”相关介绍与报道;
7、《明日方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媒体介绍与报道;
8、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明日方舟》游戏角色相关介绍页面、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情况展示;
10、百度百科关于“罗德岛”的相关介绍页面;
11、媒体对“音律联觉”、“来自星尘”、“一拾山”、《罗德岛闲逛部》的介绍与报道、衍生品相关介绍与展示页面;
12、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撤回申请文件;
13、部分涉嫌抄袭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14、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类似情形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9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
2、由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影扩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玩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具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园艺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复制;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游戏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申请人提交的新浪看点网题为“游戏行业新势力‘上海四小龙’专题研究报告”显示,申请人是一家游戏公司,于2017年在上海正式成立,创始成员来自谷歌、无极黑、Cygames等公司。据《2020全球移动游戏竞争力报告》显示,申请人在全球移动游戏市场竞争力中国20强榜单中排名第14。
4、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泰拉记事社/TERRA HISTORICUS”为申请人旗下《明日方舟》游戏衍生的动漫品牌。
5、引证商标七至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TERRA HISTORICU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录像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手机壳、测量仪器、半导体、动画片、冰箱贴(装饰磁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190余件商标,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其作为一家以游戏研发、运营、衍生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将旗下游戏名称、游戏衍生项目品牌等在其主要业务及周边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行业特点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手机壳、测量仪器、半导体、动画片、冰箱贴(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83174号“TERRA HISTORIC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98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1913号商标、第13284528号商标、第10438582号商标、第24472097号商标、第49957653号商标、第49215707号商标、第49631126号商标、第49643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符合其所处行业之特点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需,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页面;
2、百度百科关于《明日方舟》、《来自星尘》的介绍;
3、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对外投资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及相关报道;
5、涉及作品及角色名称的部分裁决;
6、“泰拉记事社/TERRA HISTORICUS”相关介绍与报道;
7、《明日方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媒体介绍与报道;
8、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9、《明日方舟》游戏角色相关介绍页面、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情况展示;
10、百度百科关于“罗德岛”的相关介绍页面;
11、媒体对“音律联觉”、“来自星尘”、“一拾山”、《罗德岛闲逛部》的介绍与报道、衍生品相关介绍与展示页面;
12、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撤回申请文件;
13、部分涉嫌抄袭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14、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类似情形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19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
2、由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影扩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玩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具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园艺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复制;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游戏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申请人提交的新浪看点网题为“游戏行业新势力‘上海四小龙’专题研究报告”显示,申请人是一家游戏公司,于2017年在上海正式成立,创始成员来自谷歌、无极黑、Cygames等公司。据《2020全球移动游戏竞争力报告》显示,申请人在全球移动游戏市场竞争力中国20强榜单中排名第14。
4、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泰拉记事社/TERRA HISTORICUS”为申请人旗下《明日方舟》游戏衍生的动漫品牌。
5、引证商标七至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TERRA HISTORICU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录像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手机壳、测量仪器、半导体、动画片、冰箱贴(装饰磁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190余件商标,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其作为一家以游戏研发、运营、衍生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将旗下游戏名称、游戏衍生项目品牌等在其主要业务及周边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行业特点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手机壳、测量仪器、半导体、动画片、冰箱贴(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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