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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10393号“三仟吉SANQIAN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74号
2025-02-07 00:00:00.0
异议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10393号“三仟吉SANQIAN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仟吉SANQIAN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9021号、第8445260号“仟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粽子;冰淇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仟吉”,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0393号“三仟吉SANQIAN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10393号“三仟吉SANQIAN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仟吉SANQIAN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9021号、第8445260号“仟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粽子;冰淇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仟吉”,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0393号“三仟吉SANQIAN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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