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5080225号“MLBO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9820号
2021-08-27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仁合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仁合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80225号“MLB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4号“MLB”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与体育活动及娱乐相关主题的信息;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多用户互动式在线电脑游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戏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80225号“MLBOO”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戏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仁合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仁合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80225号“MLB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4号“MLB”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与体育活动及娱乐相关主题的信息;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多用户互动式在线电脑游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戏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80225号“MLBOO”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戏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