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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99987号“C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927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秀敏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颜秀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1999987号“C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背包;行李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81号、第62951889号“LV”等商标核定使用在18类“旅行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钱包;手提包;背包;旅行箱”等商品上的“LV”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99987号“C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秀敏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颜秀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1999987号“C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背包;行李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81号、第62951889号“LV”等商标核定使用在18类“旅行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钱包;手提包;背包;旅行箱”等商品上的“LV”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99987号“C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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