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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04868号“佰味千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6953号
2025-04-09 00:00:00.0
申请人:西藏佰味千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4868号“佰味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368143号“百未千寻”商标、第11865187号“百味千寻”商标、第47263286号“百味由选及图”商标、第60769128号“佰味仟锅”商标、第47282687号“百味优选及图”商标、第24338317号“百味千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善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酒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4868号“佰味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368143号“百未千寻”商标、第11865187号“百味千寻”商标、第47263286号“百味由选及图”商标、第60769128号“佰味仟锅”商标、第47282687号“百味优选及图”商标、第24338317号“百味千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善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酒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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